6月13日讯(湘潭日报 洪静雯)刚入职不久的员工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工伤保险,遭遇工伤后用人单位该承担怎样的责任?6月7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24日,张燕应聘至市内某酒店工作。入职后,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酒店也没有为张燕购买工伤保险。 2015年1月31日,张燕在工作时摔伤。治疗期间,张燕找到店方希望能给予赔偿,但因双方分歧过大,她只能提请劳动仲裁。经鉴定,张燕所受损伤为工伤,等级为十级伤残。 仲裁委作出裁决,酒店方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工伤医疗补助、工伤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等,合计71266.4元。酒店方对裁决存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职工工伤可享受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酒店没有跟张燕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应由酒店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其未签订合同期间每月两倍工资。因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张燕月工资2900元/月,按照标准可获得各项补偿金共计7126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