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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过期起诉 法院驳回

2016-06-14 09:56 | 来源:湘潭新闻网 | 人气:1 | 评论

6月14日讯(湘潭晚报 李涛 通讯员 陈璐因不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在收到复议维持决定后的第二十天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6月13日,这个案子在岳塘区法院一审审结,公司的起诉被驳回。

2014年11月9日,某保安公司职员刘某下班后与同事一道回家,路上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并被送到医院救治。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责任。因保安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刘某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受伤系工伤。保安公司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保安公司签收了复议决定后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塘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涂立宏认为,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情形下,行政相对人若未能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不仅意味着其失去了就行政复议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其对原行政行为也相应地丧失了诉权。

“本案中,保安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签收了行政复议决定,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于2015年10月23日就已届满。保安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提起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涂立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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