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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30万元

3月2日讯(湘潭晚报 唐岱 通讯员 罗鹏)3月1日,我们从湘潭市医保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已出台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支付限额,分别从9万元和2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和30万元,这一政策已在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通知》提到,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确定为10万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自负比例三级医院为8%,二级及以下医院为6%;而退休人员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个人自负比例三级医院为6%,二级及以下医院为5%。

同时,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30万元。即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互助基金支付,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至30万元部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自负比例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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