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先逃逸 酒醒再自首得不偿失
时间:2016-03-17 09:00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3月17日讯(湘潭晚报 吴珊)3月16日,岳塘交警大队通报了辖区内两起涉嫌酒后驾驶的恶性交通肇事案。 我们从监控录像中看到,2月13日0点08分,一辆大众小车行驶到河东晓塘路一小区门口时,与一辆直行电动车相撞。驾驶员李某当时马上下车查看了伤者情况,之后又报警求助。0点24分,李某的一位朋友到了现场,李某把车子和车钥匙交给朋友,自己却掉头跑进了小区,之后翻围墙逃离了现场。 “李某应该是看到马路前方有一个监控摄像头,他不想记录下自己逃跑的轨迹,所以翻墙逃逸。”岳塘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夏立新介绍,等到交警和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李某已经离开,而电动车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第二天,李某来到岳塘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过警方深入调查,事发前李某曾到河东某酒店与朋友聚餐,在酒店内待了两个半小时,不排除有喝酒的可能。 2月28日凌晨,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在岳塘区湖湘东路附近,黄某驾驶小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猛烈碰撞,电动车上的中年男子带着自己10岁的儿子,结果被小车撞得飞了起来,孩子摔到了马路中央,而男子则卷进了小车车底。 与上个案例中李某的情况一样,黄某只是下车看了伤者一眼,之后就弃车逃离了事发现场,次日才到岳塘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调查,警方认为黄某也存在饮酒驾驶的嫌疑。 夏立新告诉我们,这两起事故的发生不仅因为驾驶员行驶中的大意鲁莽,更反映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像李某、黄某一样,不少逃逸者事发前都有饮酒的行为,选择逃逸往往是为了躲避饮酒驾驶致人伤亡的追责。然而,他们并不知道,交通肇事逃逸比饮酒驾驶的情节更加恶劣,处罚力度也更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如果肇事司机没有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