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费太高引租户质疑 房东称是房租的一部分
时间:2014-05-06 11:22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5月6日讯( 李景辉 成逸鎏) 近日,网友唐女士向湘潭在线《民情在线》栏目反映,她在福星中路盘龙名府小区沿街租了一间门店,签订合同后发现门店租金竟比周边的门店贵了近一倍。唐女士与房东协商无果,房东将她投诉到了湘潭市仲裁委。 业主:租房合同出现房屋维修保养费,每月多缴一万余元 唐女士告诉我们,2012年3月,她开始经营灯具生意,看中了河东福星中路盘龙名府小区临街的一间270平米的门店。唐女士与房东取得联系,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和一份房屋维修保养费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到2018年。按照合同约定,门店租金为12000元/月,房屋维修保养费为10000元/月,两项费用逐年递增。 合同签订后,唐女士的门店于2012年7月开始对外营业。唐女士说,后来她丈夫觉得除了租金还要交房屋维修保养费有些奇怪,她就向律师朋友咨询。朋友告诉她,交纳这笔费用不合理。“问了身边的门店经营者,就没听过需要交纳房屋维修保养费。”唐女士说,她问了周边的一些门店老板,发现有的门店不要付房屋维修保养费。 了解情况后,唐女士几次想找房东协商此事。房东告诉她,合同已经签订,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唐女士不愿租门店,可以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补全欠交的近一年的房屋维修保养费。 唐女士还向我们反映,从租房开始,门店数次漏水,房东也只是派下面的工作人员随便看看应付了事,漏水事情并没有处理好,给她造成很大损失。2013年7月,唐女士不再缴纳房屋维修保养费,但是租金还是按时缴纳,希望房东出面进行协商,但是房东依旧不理睬不露面,还把她投诉到了湘潭市仲裁委。 房东:双方签订了合同,应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随后,我们联系了房东申女士。申女士表示,当初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承租人唐女士也认真阅读了合同,并进行了签字认可,合同条款有效,内容也不存在欺骗,而且当时签订合同时还有介绍人也在现场,并且租户签合同时已经交纳了两年的房租。 申女士说,因为房屋租金的税较高,福星中路盘龙名府临街沿线很多门面都是按照两份合同来签的,一份是房屋租金合同,一份是房屋维修保养费合同。当时在签订合同时,她就跟承租人说好了,现在因为承租人的原因,中途想减免这笔费用,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承租人觉得合同有问题,可以去找仲裁机构或走法律途径。申女士还说,唐女士从去年7月份就没有按时缴纳房屋维修保养费,为了收到房屋保养费,她才提请仲裁委进行仲裁, 随后,我们走访了唐女士相邻的两家门店。据周边门店经营业主介绍,他们的门店租金都达到了八九十元每平米。 律师: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显失公平一年内可以维权 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永军表示,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唐女士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而双方签订的房屋维修保养费合同,内容与主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一定的矛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承租人承担房屋的维修,在维修保养合同中,又有条款规定由承租人向出租方支付维修保养费用。 文永军说,根据两份合同的内容分析,出租方可能考虑到与其他的门面出租的价格有一定的差异,所以故意将门面出租的收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以租赁合同的方式来约定租金,另一部分以维修保养费的方式收取,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房屋出租价格的不统一。 房屋维修保养合同虽然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若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和维修保养费加起来超过该门面周边和相邻门店的价格,那么出租方和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就存在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要求撤销该合同。但是提出撤销合同的一方,应当在知道权益受损后一年之内主张,即签订合同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双方没有就该合同的有关补充达成一致,仲裁机构可根据第二份合同要求承租人履行支付维修保养费的义务。 文永军说,承租人在从事租赁活动中,一定要了解当地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以免造成损失,导致成本过高无法经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