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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工商局 条件不符被驳回

4月11日讯(湘潭晚报 李涛 通讯员 张晨)因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理,一家投资公司的6名股东联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撤销该行为。4月10日,岳塘区法院传来消息,6人的起诉被驳回。

原告潘某、王某、陈某、陈某、李某某、李某6人,均系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于2010年2月在湘乡市成立,于2011年将主要办公地点迁至岳塘区,并在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塘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然而,6原告以“工商部门在他们6人既未到场又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形下,为该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侵犯了自身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塘分局自2012年4月以来为公司办理的增资、股权变更、股东变更等登记行为。

对此,岳塘区法院行政庭法官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提起诉讼时应当符合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只有在确定了审理对象和内容的前提下,才能针对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诉讼程序、举证责任、裁量标准等事宜,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6原告对被告自2012年4月至今作出的十个不同类型、各自独立的工商变更登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就法律规定及相应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和指导后,仍不能明确其具体针对的是哪一项行政行为,亦拒绝变更其诉讼请求,其要求撤销该十个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该法官表示,若6股东认为工商局确有错误登记的情形,可就其中一项具体的变更登记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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