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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一对亲兄弟买卖房屋未办过户手续 15年后引纠纷

2016-05-27 16:44 | 来源:湘潭新闻网 | 人气:1 | 评论

5月26日讯( 李蓓 夏冰)“好好的一家人,想不到会闹到这个地步。”近日,市民刘先生拨打了湘潭在线热线0731-58276731,称他于2001年购买了其弟的一套房子,但因没有办产权转让手续,现在弟弟的妻子罗女士不承认其购房一事,要求无条件收回房子。对此,湘晋律师事务所戴静律师指出,该案中,哥哥支付了房屋对价且长期对房屋处于占有状态,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15年前买下弟弟房子未过户 弟媳现要收回房子

刘先生今年63岁,家里三姐弟,最近一家人因为房产纠纷的事情闹得很不愉快。有纠纷的这套房子是原市检察院宿舍房,位于车站路,面积约70平方米。

刘先生告诉记者,房产纠纷一事要从15年前说起。那时刘母尚在人世,但身体不好。2001年端午节,姐弟几个聚在父母家吃饭。回去时,姐姐、他、弟弟小刘先生、弟媳罗女士同坐一车。弟弟和弟媳在车上说,想把原市检察院宿舍房卖掉。刘母知道后,就跟小刘先生说,如果要卖掉那套房子,同等条件下优先卖给刘先生。原因是这套房子在1楼,刘母身体不适时方便回去居住。

刘先生清楚地记得,2001年8月弟弟给他打过两次电话问要不要买房,如果要就拿5万元钱来。当月,刘先生把5万元房款送到了弟弟家,因为是亲兄弟,两人当时没有办产权转让手续,也没有写收据。弟弟一家搬离后,刘先生夫妻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

刘先生说,这些年来,他也催过弟弟尽快办房产转让手续,弟弟总是承诺会办好,但没有结果。为了这事,他们两兄弟也急过眼、红过脸。2011年3月,在姐姐家里,弟弟给他写了张收条,但是登记在弟媳名下的这套房子仍未过户给刘先生。

“现在弟媳说要无条件收回原市检察院宿舍的老房子,理由是当时卖房子一事她不知情,那5万元房款她解释为我借给弟弟的。她还说,要在法庭上见。”刘先生说道。

面对弟媳这样的说辞,刘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我们是亲兄弟,我信得过他所以当时没有写下收据之类的凭证,也没有急于办过户手续。对他们要收回房子的无理要求,我非常气愤。”

姐姐:可以证明房子已卖给刘先生

关于这件事情,姐姐刘女士也有话要说。长期以来,因为房子纠纷的事情,刘女士总是居中调解,没少给两兄弟做工作。刘女士说,原市检察院宿舍的那套房子是小弟两口子用母亲给两人的婚房和别人交换得来的,房改后才私有化了。这些年来,小弟媳和她聊天时,也提起过曾经还有别人想买这套房子,但是她没有卖给他们,因为要卖给丈夫的哥哥刘先生。“现在小弟媳说她不知道卖房子一事,我可以出来证明这是假的。虽然两个弟弟都对我很好,但我不能昧着自己的良心。”刘女士说。

刘女士还建议,双方各退一步,小弟夫妻给刘先生一些补贴,她自己也补贴一点给刘先生,让刘先生再买一套二手房住。这个建议被小弟媳罗女士拒绝了。

“我现在实在是不知道怎么办。”刘先生既气愤又无奈。

随后,记者拨打了小刘先生的电话,小刘先生回避了这个话题,称“不需要你们来了解,就按他说的就行了,我没有话和你们说。”

律师:哥哥支付了房屋对价且长期处于房屋占有状态可通过诉讼解决

5月26日,湘潭在线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戴静律师。戴静指出,根据《物权法》第19条以及《物权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不一致时,如果有证据证明真实的权利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该案件中,哥哥能够证明2001年时给付了5万元的现金,支付了房屋的对价。其次,2001年开始,哥哥对房屋处于占有的状态,也就是房屋真实的权利人。他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个问题。”戴静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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