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上午,省公安厅会同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公布《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发布新闻。 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红网长沙6月13日讯(时刻新闻 郑涛 实习生 李思雨 通讯员 樊佩君)6月13日上午,湖南省公安厅会同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告诫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20日正式实施。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发布新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关乎社会和谐。全国妇联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有30%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家庭暴力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首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为认真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省政协委员在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的提议,从今年3月份开始,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高院、省妇联着手开展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实施办法的研究制订工作。 通过深入细致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基层建议意见,在长沙反家暴告诫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吸收借鉴外省市反家庭暴力优秀做法,形成了相关草案。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通过媒体宣传,将《告诫实施办法》草案公诸社会,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了专家审议论证,社会反响良好。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公安、法院、妇联三家会签,并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程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登记发文。 湖南省出台的《告诫实施办法》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告诫的适用范围。既包括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继父母、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 二是规范了告诫的适用情形。《告诫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依法实施告诫的四种情形,即: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 三是明确了告诫的实施程序。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告诫作出后,社区民警和居(村)民委员会将对家暴人和受害人进行监督查访,并做好查访记录。 四是明确了告诫的法律后果。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通过告诫制度的实施,最大限度的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促使反家暴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最大限度的防止家庭矛盾激化升级。 |